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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鍾耀光陳國成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57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為身心重殘人士,且為低收入戶,生活困窘,財產並遭法院強制執行,已無財經信用;再者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62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救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28號等均准予訴訟救助等,足以代釋明,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云云。然查聲請人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本院99年度裁字第1733號裁定乃以其未繳納裁判費駁回抗告。聲請人不服,復對本院99年度裁字第17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576號),自屬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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