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2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29號
- 再審原告
- 邱秉廉
- 再審被告
- 桃園縣政府
- 代表人
-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放領事件,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3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理由欄二所載:「……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應更正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