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菸酒稅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 當事人
    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上 訴 人 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志雄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 度判字第11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97年10月7日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應更正為:「98年5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葛 雅 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