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稅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 當事人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上 訴 人 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志雄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 度判字第11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97年10月7日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應更正為:「98年5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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