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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

菸酒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4號

上訴人
六順農產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志雄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17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97年10月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判決」,應更正為:「98年5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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