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7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劉鑫楨姜素娥吳慧娟李玉卿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7號

聲請人
林晃銘

 林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725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第2頁第9、10行)所載;「99年度再字第39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再字第39號」;(第2頁第14、15行)「100年度再字第39號」應更正為「99年度再字第3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二引用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59號裁定理由四(二)之記載,該部分記載,已據本院於101年5月10日以101年度裁正字第4號裁定更正在案,爰併予更正本院前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