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7號
- 聲請人
- 林晃銘
林添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縣政府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725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二(第2頁第9、10行)所載;「99年度再字第39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再字第39號」;(第2頁第14、15行)「100年度再字第39號」應更正為「99年度再字第3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理由欄二引用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59號裁定理由四(二)之記載,該部分記載,已據本院於101年5月10日以101年度裁正字第4號裁定更正在案,爰併予更正本院前開裁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