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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6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沈應南許瑞助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6號

聲請人
林國華(即林炎村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優先購買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085號聲請再審之裁定(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未依聲請人101年6月7日更正補充再審理由及新證物狀、聲請調查證物狀等之聲請調查證物事項調查證物等判決有脫漏,違反行政訴訟法,依同法第218條、民事訴訟法第第233條等規定,裁判有所脫漏者,法院應補充判決,故聲請人依法聲請補充判決云云。經查,原裁定業就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890號裁定聲請再審敘明已逾5年再審期間,而以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庸再予審究實體上之理由,並於主文諭知「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本件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聲請既無理由,自無庸再俟聲請人補提事實、理由及證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6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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