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6號
- 聲請人
- 周文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對於上訴人不利部分均撤銷。」惟本院判決對於復查決定中追減部分(即對聲請人有利部分),遺漏並未加以明確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查聲請人之上訴聲明係「不利上訴人部分撤銷」,換言之,有利於聲請人部分(即復查決定核減部分),聲請人並未上訴,該有利於聲請人部分已告確定,自非本院於上訴程序中所得審究,尚不生裁判有脫漏之問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與補充判決必須裁判有脫漏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判決漏未將「復查決定」註明為「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已依聲請另以裁定更正之,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