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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6號

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鍾耀光姜素娥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66號

聲請人
周文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3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之上訴聲明第2項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對於上訴人不利部分均撤銷。」惟本院判決對於復查決定中追減部分(即對聲請人有利部分),遺漏並未加以明確判決,為此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查聲請人之上訴聲明係「不利上訴人部分撤銷」,換言之,有利於聲請人部分(即復查決定核減部分),聲請人並未上訴,該有利於聲請人部分已告確定,自非本院於上訴程序中所得審究,尚不生裁判有脫漏之問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與補充判決必須裁判有脫漏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判決漏未將「復查決定」註明為「除追減部分外之復查決定」,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已依聲請另以裁定更正之,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6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及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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