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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65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鍾耀光黃淑玲林樹埔陳秀媖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065號

抗告人
鴻華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春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停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相對人係以抗告人承包系爭採購案,因有可歸責於抗告人之事由致終止契約之情事,通知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經相對人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抗告人猶未甘服,向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亦遭判斷駁回。本件抗告人雖因原處分之執行,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機關採購之相關投標,惟此舉並非撤銷抗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抗告人仍得本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於市場上繼續經營其業務,因此原處分之執行非必然使抗告人之營運受有難以回復之嚴重影響。故抗告人以相對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後,其不得參與政府機關相關標案,嚴重影響公司生計云云,純係抗告人主觀設限營業對象為政府機關之結果,自無足採。本件抗告人既非不能營業,則抗告人以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為由,已影響抗告人所屬員工之生計云云,亦屬臆測。再者,縱將來抗告人本案訴訟如獲得勝訴,其因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而遭停權結果,所導致抗告人1年內無法參與公共工程等投標之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即不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之情,自難謂本件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從而,本件聲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不合,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原處分之執行是否對抗告人確無嚴重影響,仍應以抗告人能取得工程案為準,參酌坊間業界招標工程建案,則幾乎等同喪失投標資格,不因標案係屬公共工程抑或民間工程而有差異。且抗告人設立至今,因財務狀況確實無力承攬民間工程建案,僅能承攬政府招標之公共工程建案。本件原處分之執行已實際影響抗告人之經營,絕非僅屬抗告人主觀上認有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抗告人被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致無法取得工程建案之損失亦難以計算,而原處分之執行不停止,更將徒增訟源而耗費社會資源,參酌本院97年度裁字第4594號裁定意旨,抗告人非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四、本院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裁定停止執行,須以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係指須有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所謂「難於回復之損害」則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至當事人主觀上難於回復之損害當非屬該條所指之難於回復之損害。抗告人雖認其遭相對人刊登公報後,不得參與政府機關相關標案,已實際影響抗告人之營業、被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致無法取得工程建案之損失難以計算,均為難以回復之損害,且徒增訟源浪費社會資源云云。惟按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其效果為於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非撤銷抗告人之營利事業登記,抗告人仍得本其營利事業登記項目繼續經營政府機關以外之各項工程,非必然使抗告人營運陷入困難;況造成抗告人無法參與其他公共工程等投標之營運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自難謂本件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是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人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6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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