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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9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藍獻林鄭忠仁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090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99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9日以101年度抗字第5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3月22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29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抗告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抗告人復於101年4月5日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抗告人對其本身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仍未提出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是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是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9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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