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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39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明鴻廖宏明林金本陳國成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39號

上訴人
佳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彤宓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曾瑞育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他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99年8月31日,以納稅義務人「李萍」等名義向被上訴人報運自香港快遞進口中國大陸產製T-SHIRT共8批(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號碼、提單主號、提單分號及原申報數量,詳如原判決附件「案貨清表」所示);經被上訴人查驗結果,以實到來貨為「A&F」商標之T-SHIRT、背心分別共計256 PCE及161 PCE,產地均為HK,經取樣送「A&F」商標權利人授權之代理人協助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因上訴人無法提供委託書證明確受委託報關,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由上訴人負虛報責任,乃認上訴人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及產地,侵害商標權之違章成立,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簽復查價結果,以100年第10000481號至第10000488號處分書,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1規定,分別處貨價1倍之罰鍰,因上訴人係於5年內再犯同一規定之行為達3次(被上訴人96年第09600299號及96年第09601019號處分,分別於97年10月6日及98年9月4日確定),依同條例第45條規定,其罰鍰得加重1倍,計處貨價2倍之罰鍰共計新臺幣400,004元,併沒入系爭貨物。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因不熟悉智慧財產法院之方位,導致遲到5分鐘而承辦法官當場宣判已經開完庭,承辦法官連問都沒問即為一造辯論判決,枉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並請求本院開庭時准許輔佐人到場等語。惟按審判長依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通知後,雖聲請變更期日,然在法院未予裁定准許以前,仍應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法院自得許由到庭之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原審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準時到庭,則原審於當次期日依被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自無不合;上訴人解為應待其合法代理人或代表人到場訴訟始為合法云云,指摘原判決違背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規定,核非具體表明原判決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39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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