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43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明鴻陳金圍林金本陳國成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43號

聲請人
方中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7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復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17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1年5月29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