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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22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225號

再審原告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代表人
黃忠臣
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許慈美
送達代收人
沈子毓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11號確定判決為再審對象,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22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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