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8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387號
- 聲請人
- 薛惠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南市新市區公所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一)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88號裁定、(二)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913號裁定、(三)101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40號裁定、(四)101年3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615號裁定、(五)101年5月3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案由欄所示各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分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各該裁定於101年6月22日、5月17日、6月14日送達,各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