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8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縣新市鄉公所間祭祀公業事件(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27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就其是否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提出能即時調查之任何證據以釋明之。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