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34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534號

聲請人
朱豐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一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1年度裁字第86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核課期間屆滿日為民國94年12月21日,然相對人於98年7月29日方以聲請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贈與稅,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發現此項新事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之再審事由。另聲請人於再審起訴狀內已論述有關財政部台財稅第0890453990號函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3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24號解釋似有不符,然原確定裁定仍認為聲請人對此部分並未論述,原確定裁定對此認定尚非有據,似嫌速斷等語。惟查,聲請人前係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100年度再字第58號裁定(下稱原再審裁定)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原確定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經核聲請人上述再審理由,無非主張前程序確定裁判有行政程序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及對原確定裁定所為聲請人於原審提起再審之訴,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之論斷,指摘為不當,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程序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3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