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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620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620號

上訴人
林純瓊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李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例如原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所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法律之虞;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存在歧異,或與本院向來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情形屬之。

二、緣上訴人與訴外人林純瑛共有位於高雄市○○區○○段371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係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枝所有,林枝於民國68年4月20日提供該地與建商簽訂合建契約,由建商提供資金及營造技術興建地面5層及地下1層之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並約定該建物第1、4層歸林枝所有,第2、3層歸建商所有,第5層則由林枝與建商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嗣訴外人吳黃金珠、胡佳明為確認彼等分別就系爭建物2樓(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一巷42之1號)及3樓(同上巷42之2號)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以上訴人及林純瑛為被告提起確認之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34號判決勝訴,吳黃金珠2人爰於100年5月13日持該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向被上訴人所屬前鎮分處(下稱前鎮分處)申報設立系爭建物2樓及3樓之房屋稅籍,經該分處審認系爭建物共5層樓且均未設立房屋稅籍,基於公平原則,除核准系爭建物2、3樓設立房屋稅籍並補徵5年房屋稅外,亦於同年8月11日逕依建造執照等資料設立系爭建物1樓(同上巷42號)、4樓(同上巷42之3號)及5樓(同上巷42之4號)之房屋稅籍,起課年月為69年10月,並以林枝之繼承人即上訴人及訴外人姚金足、林純瑛、林靖民、林祐邦等5人為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向彼等補徵96年至100年房屋稅,其中系爭建物1樓稅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484元、4,424元、4,363元、4,303元、4,242元,合計21,816元;4樓稅額分別為4,185元、4,129元、4,072元、4,016元、3,958元,合計20,360元;5樓(應有部分2分之1)稅額分別為1,842元、1,817元、1,792元、1,767元、1,742元,合計8,960元。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以101年度簡字第59號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系爭建物之原所有權人應為訴外人蔡明宗,嗣由訴外人郭進山承受,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林枝實非該建物之所有權人,詎原審未查明上開事實,復無視最高法院70年台上第2221號判例意旨,違法認定系爭建物之所有人不明,致誤用房屋稅條例而以上訴人為本件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顯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又原審所持法律見解,業已牴觸房屋稅條例第4條之要件,並逕自變更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有關未完工建物之產權歸屬見解,其所涉法律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陳述業經原審詳為指駁之陳詞及其主觀歧異之見解,就原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未指明本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自難謂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62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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