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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64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進田吳慧娟沈應南許瑞助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664號

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他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於抗告理由所述相對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其復審之請求及原法院駁回其起訴如何違法,既與本件原裁定係命抗告人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五千元之內容無關,且本件抗告不合法,應從程序上駁回,無須再論究抗告之實體上理由。附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66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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