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6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63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 抗告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昆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公平交易委員會(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0年12月5日以100年度再字第169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第39頁及第40頁)可稽。抗告人雖曾就本件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1年2月23日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卷(第16頁及第17頁)可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