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本院91年度訴字第32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57條第2 款規定,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如有代表人應併記載代表人姓名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代表人。經本院審判長於100 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