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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69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鄭淑貞徐瑞晃黃秋鴻

聲請人
莊榮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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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1年12月25日本院91年度訴字第32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57條第2 款規定,訴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如有代表人應併記載代表人姓名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人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代表人。經本院審判長於100 年10月2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6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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