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35號

都市更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035號

再 審原 告(即陳子文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蘭

 陳淑玲

 陳淑韻

再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
大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坤地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04號判決及100年5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2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都市更新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5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2004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再審原告以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於原審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以原審判決及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判決,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3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都市更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