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5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進田蕭惠芳侯東昇江幸垠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151號

聲請人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一)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45號裁定、(二)99年10月28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16號裁定、(三)99年10月28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17號裁定、(四)99年5月5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9號裁定、(五)100年8月11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95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對於上開案由欄所列裁定聲明不服,提出聲明異議狀為之,依前述說明,仍應認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案由欄編號(一)至(五)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編號號(一)至(四)號裁定,均係因各該次訴訟救助之聲請,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遂諭知駁回;編號(五)號裁定,係因該次再審之聲請,未依限期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

三、現聲請人聲請再審,對於編號(一)至(四)號裁定部分,所為陳述無非重複已為駁回訴訟救助裁定所不採之主張,謂其確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對於編號(五)號裁定部分,所為陳述無非說明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由。然而編號(一)至(五)號確定裁定之前述內容,究竟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指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均不合法。

四、又本件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分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各該裁定於101年3月21日、20日、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合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43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其迄今尚未補正,再審之聲請亦均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15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