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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85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廖宏明李玉卿江幸垠陳國成侯東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485號

聲請人
趙美伶(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2人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趙泗天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因趙泗天於民國100年10月8日死亡,業經本院裁定聲請人為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在案。茲本院審判長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於送達發生效力後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85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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