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48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485號
- 聲請人
- 趙美伶(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2人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35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趙泗天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因趙泗天於民國100年10月8日死亡,業經本院裁定聲請人為趙泗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在案。茲本院審判長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01年6月2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則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於送達發生效力後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