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58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589號
- 聲請人
- 柯文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4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41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再審意旨略以:㈠實務見解已揚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聲請人聲請再審係合乎正當法律程序要求,而「給予零分成績」性質為一行政處分,使聲請人之權利明顯受到相對人之違法侵害;且若教師評分非本於專業評量,其可信度與正確性即受動搖,違背憲法保障學術自由之真諦。㈡本項成績處分缺乏正當性,判斷瑕疵極為明顯,又本案發生係因劇烈的學術派閥之爭所引起,其裁量濫用與違法情況至明。本案發生,一度使聲請人無法繼續受聘,嚴重傷害聲請人之工作權,並因相關人士不斷散佈不實謠言抹黑、傷害聲請人,影響聲請人自尊與生存權甚鉅。本案相關人侯漢君未依學校所定期限繳交成績,竟以修課學生未交報告為由,將所有修課學生之成績一律評以零分,以拖延校方成績繳交期限,乃消極不行使評分裁量權之作為,間接耽誤學生們的修課時程,影響畢業資格的取得,而使聲請人權益受損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