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1號
- 再審原告
-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翁仁政
- 再審原告
- 鼎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施孟宏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蕭樹村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退還稅款加計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