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申請退還稅款加計利息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1號再 審原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仁政 再 審原 告 鼎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孟宏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蕭樹村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退還稅款加計利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8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 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