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5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54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8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3月22日送達;雖經其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62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7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