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66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進田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66號

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地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內政部營建署等人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一)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511號裁定、(二)100年10月27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632號裁定、(三)100年8月18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198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案由欄所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各該裁定,均係因各該次再審之聲請,未依限期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

三、現聲請人聲請再審,所為陳述或謂該案訴訟救助之聲請遭本院駁回後,聲請人曾對之再審又聲請訴訟救助,或稱聲請訴訟救助案尚繫屬中,或稱應許訴訟救助等情。然而各該裁定之前述內容,究竟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指出,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逕裁定駁回。末查聲請人雖均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未表明再審理由,應逕予駁回再審,已如前述,自無另予審究訴訟救助聲請之必要。附予說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6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