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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64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蕭惠芳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464號

上訴人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千蕙 律師
被上訴人
雲林縣稅務局
代表人
林瑞堂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修正前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次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已終結者:其上訴適用舊法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上訴人所有坐落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臺塑工業園區23號「3T-605A儲槽」及AR01廠「TM87、88、89間二甲苯混合槽」(下稱系爭儲槽),依據雲林縣政府核發之雜項使用執照記載其用途為苯儲槽及二甲苯混合槽(使用執照字號:(98)(雲)營使字第00254號及(99)(雲)營使字第00446號),經被上訴人所屬虎尾分局核認屬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並固定於土地之建築物,供儲存使用,依法核計「3T-605A儲槽」民國100年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197,200元,為工廠直接供生產使用之房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227,958元及AR01廠「TM87、88、89間二甲苯混合槽」100年房屋課稅現值為1,041,000元,因上訴人未依規定申請工廠變更登記,不符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減半徵收規定,乃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6,025元,合計253,983元。上訴人不服,主張系爭儲槽房屋現值計算錯誤,100年房屋稅核課處分及房屋現值核計處分應予撤銷云云,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判決駁回後復行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㈠被上訴人依據雲林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要點)第16點、第22點及第22點之1規定,將系爭儲槽歸類為特殊構造物,並以實際工料評定系爭儲槽之房屋現值,並適用系爭作業要點附表二所無之折舊率計算,核課房屋稅,於法不合,原判決竟予維持,有違本院61年判字第319號判例意旨,亦與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牴觸。且依財政部74年4月15日台財稅第14347號函,系爭儲槽之100年度房屋現值既為應受復查之範圍,原審應審查其合法性,然原審竟未加審查,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有加以闡釋之必要。㈡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各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僅對該年度發生效力,原判決稱第1次房屋現值評定之結果對後續年度具有構成要件拘束力,即因牴觸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2項而有疑義。上訴人已於原審主張縱使系爭作業要點經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通過,但房屋評定現值不能以實際工料或實際造價為準,否則有違反房屋稅條例及法律保留原則,有本院99年度裁字第531號、第532號裁定可參,原判決就此重要爭點未給予論理說明,亦有適用法規錯誤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等語。經查,原判決業已論明系爭儲槽100年度之房屋現值經另案判決確定,上訴人不得於本案另為爭執:此外,就上訴人在原審之主張如何不足採之論證取捨等事項,亦均有詳為論斷,本院對與本件有相同法律問題之多起案件,已裁判認為應為如斯之房屋稅課徵(100年度判字第78號至第80號判決參照),是以本件涉及之法律問題,無再加闡釋之必要,且核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無非對於業經原判決詳予論述不採之事項再予爭執,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64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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