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9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497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
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0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11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10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雖再於101年10月23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並檢附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為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云云。然聲請人既未依上開限期命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裁定,補正繳納裁判費,應逕予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已如前述,自無另予審究其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況該裁定係於98年3月5日作成,迄今已3年餘,尚難據該裁定主張其目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