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5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497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釋明無資力之事由,祈請本院准予聲請。然查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裁定係作成於民國98年3月5日,迄今已逾4年6個月,尚不能僅憑該裁定而認足釋明聲請人現無資力能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經以102年8月9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981號函覆,聲請人未曾申請法律扶助等語,則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