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7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578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間依金錢給付判決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執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裁聲字第4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民國101年1月17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