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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78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明鴻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78號

抗告人
李龍星

  余麗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查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9日以府城鄉字第09301941781號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檢討通盤檢討)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6案附帶條件」(下稱系爭擴大修訂計畫附帶條件案)及「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原文小十六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下稱系爭擴大修訂計畫細部計畫案)」案計畫書圖,自93年8月2日起公告30日。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上開2案後,相對人乃將系爭擴大修訂計畫附帶條件案報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2月13日第623次會議審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該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考量本計畫區之遊憩設施用地尚有不足,故將擬於細部計畫時規劃為鄰里公園用地部分,納入主要計畫(詳如附圖),並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住宅區)(附)為住宅區、公園用地(附)及住宅區(附)案』(下稱系爭擴大修訂計畫住宅區公園用地案)。……」。嗣經相對人修正計畫書、圖完竣後,內政部以96年12月10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807532號函核定系爭擴大修訂計畫住宅區公園用地案,相對人以96年12月10日府城鄉字第09604253911號函請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公告隨函檢送之系爭擴大修訂計畫住宅區公園用地案及系爭擴大修訂計畫細部計畫案之公告、會議紀錄及計畫書、圖,相對人並以96年12月21日府城鄉字第09604253912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實施系爭擴大修訂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抗告人所有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693、639-2、693-3地號等3筆土地坐落於系爭擴大修訂計畫細部計畫案範圍內,劃設為市地重劃區(住二),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另抗告人所有同段693-1、693-4、693-5、693-6、721、721-1、721-2、720、720-1、720-2地號等10筆土地則劃○○○區○○○○○道路用地,並以徵收方式取得。抗告人不服系爭公告,主張上開劃為6米計畫道路用地部分之土地,亦應劃入為市地重劃區。然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抗告人自應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後,始得提起撤銷訴訟。惟本件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其起訴難認為合法。又抗告人李龍星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亦失所附麗等由,駁回抗告人原審之訴。

三、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是提起撤銷訴訟,必須經訴願先行程序,否則應認不備訴訟之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抗告人不服系爭公告,提起撤銷訴訟,惟並未踐行撤銷訴訟之訴願先行程序,為不備起訴要件,且無從補正,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至於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部分,屬於附帶請求之性質,亦失所附麗。從而,原裁定駁回其訴,洵無不合。抗告人執原審法院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顯有裁量怠惰之違法等詞,指摘原裁定違誤,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67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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