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1號
- 抗告人
- 全方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崑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善餘
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1年裁字第81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應更正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其中關於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12月24日99年度訴字第547號、99年度聲字第31號裁定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