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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9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吳慧娟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正字第9號

上訴人
內政部
代表人
江宜樺
參加人
南投縣政府
代表人
李朝卿
被上訴人
曾清燿
被上訴人
林登門
被上訴人
李玉生
被上訴人
曾劉𤆬(即曾鐸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曾秋演(即曾鐸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曾秋浪(即曾鐸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曾千雄(即曾鐸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曾秋松(即曾鐸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曾素卿(即曾鐸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曾惠英
被上訴人
曾林循
被上訴人
曾基榮
被上訴人
柯曾美娥
被上訴人
曾惠鈴
被上訴人
吳怡靜
被上訴人
曾彩華
被上訴人
鄒嵩田
被上訴人
廖淑華
被上訴人
廖弘遠
被上訴人
廖弘文
被上訴人
曾基松
被上訴人
曾美春
被上訴人
曾美華
被上訴人
謝春眉
被上訴人
廖瓊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1539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關於編號、姓名、地號、應有部分、折合面積、繼承關係及補償金額欄所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8年8月27日96年度訴字第74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參加人南投縣政府及被上訴人曾林循、柯曾美娥、曾基松、曾美春、曾美華、曾基榮向原審法院聲請更正,原審法院以101年5月23日96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更正後,致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亦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茲依參加人南投縣政府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正字第9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被徵收土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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