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1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18號
- 聲請人
- 鄭硯香 送達處所: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
上列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4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並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5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影本,請惠准訴訟救助云云。經查,本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14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