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5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3人間考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0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現失業在家,生活十分困難,雖98年度所得72萬元,惟因積欠銀行信用卡款,遭數家銀行強制執行聲請人薪資,故不能證明聲請人得支配72萬元,如扣除退撫基金、健保及當時繳納母親房貸13,000元等費用,實際得動用之薪資約為22,000元;嗣聲請人母親因病於99年7月住院治療,時值聲請人於99年5月被免職而無自助能力,於此情況下,即不可能幫助家計及母親醫療費,遑論訴訟費用;本件訴訟係因被告機關對聲請人99年度考績違背考績法相關規定,一望即知錯誤所在,且證人到庭作證後,聲請人即有勝訴之望云云,並提出聲請人及家屬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聯徵中心信用資料、診斷證明書、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存證信函、錄音譯文、警詢筆錄、懲處通知、答辯書等為證。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100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聯徵中心信用資料、診斷證明書、懲處通知,因僅係分別顯示聲請人之所得、信用卡帳款資訊、其母龔金枝之病情及懲處事由等情形,均無從據以認定聲請人所稱其已失業、生活困難及不能證明其得支配72萬元等節為真實,亦未能據以認定聲請人已無資力支付1,000元之裁判費;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裁定雖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金額及個案情形與本件有別,亦無從因之而謂聲請人於本件已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至其餘資料,亦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為無資力之情事。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並無就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6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情事,此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4月10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232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