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6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8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且四處告貸無門,實無資力於一時之間籌借本件之再審裁判費,為此聲請本件再審裁判費之訴訟救助云云。惟查,聲請人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從未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情事,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2年5月13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616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