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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24號

有關兵役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224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1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38號裁定(下稱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61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乙事,係以寄存送達為之,聲請人確實不知情等語。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雖對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限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認該再審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是以,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具體指出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惟經核聲請人於再審聲請狀主張之再審理由,僅泛謂不知有命補繳裁判費云云,而對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22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兵役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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