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5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57號
- 聲請人
- 黃競治
張浚銘
郭漢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2,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