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57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鄭忠仁沈應南蕭忠仁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57號

聲請人
黃競治

張浚銘

 郭漢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2,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5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