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25號
- 抗告人
- 鄭硯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9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7月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02年7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提出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又聲請訴訟救助以代繳費,惟該准訴訟救助裁定僅於另案有其效力,不能推翻本件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亦不能代本件之應繳裁判費。其迄今尚未補正,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