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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63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淑玲姜素娥陳秀媖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63號

抗告人
郭明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2年1月20日向相對人提出請願書,以系爭計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陳請相對人宣布93年6月2日衛署健保字第0932600162號函核定之洗腎醫療服務品質提升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無效,依照血液透析次數按實核付健保費用,並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規範系爭計畫及標準轉診單,經相對人以102年2月4日署授保字第10200000540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函復抗告人。經核,原審以:抗告人請願書內容僅係意見表達之陳情事項,與人民依據法令之規定,有向機關請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者不同,非屬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範依法申請之案件,且系爭函文僅係相對人就抗告人陳情事項予以函復說明,其性質係屬單純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並非對抗告人有所處分,亦不因此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或造成其權利或利益之損害,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係血液透析(洗腎)病人,現在乾體重為59.9公斤,每週星期二、四、六下午12點至16點血液透析,一週三次之隔一天、隔二天,二天飲食質量等於三天飲食質量,抗告人非機器人,很難控制,且護士輪流洗腎,有些護士血壓降至90毫巴就停止調水,護士技術能力良莠不齊,為血液透析後體重皆未達乾體重,水腫有必要加洗。系爭計畫限制抗告人血液透析一週三次,無法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做必要加洗,系爭計畫損害全民健康保險法法律利益。本件全民健康保險法事件,係依據請願法請願廢止違憲且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損害抗告人法律利益之系爭計畫,應可視為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等語。

四、本院按: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據法令之規定,有向機關請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者而言;而「應作為而不作為」則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申請負有法定作為義務,卻違反此一作為義務而言。是課予義務訴訟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法令上依據,始為相當;倘法令僅係規定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並非賦予人民有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性質上僅係促使行政機關發動職權,而屬建議、舉發之陳情性質,並非屬於「依法申請之案件」。此時受理陳情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之函復,僅屬行政機關就該陳情事件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及理由之說明,並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即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經核,抗告人請願書內容係以系爭計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陳請相對人宣布系爭計畫無效,僅係意見表達之陳情事項,與人民依據法令之規定,有向機關請求就某一特定具體之事件,為一定處分之權利者不同,非屬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所規範依法申請之案件。而觀諸系爭函文函復意旨,僅係相對人就抗告人陳情事項予以函復說明,其性質係屬單純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並非對抗告人有所處分,亦不因此發生具體的法律效果,或造成其權利或利益之損害,非屬行政處分。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系爭函文及訴願決定,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相對人公告廢止系爭計畫,顯非合法。原裁定以其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裁定駁回其訴,於法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6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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