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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50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茂權林樹埔楊惠欽許金釵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50號

再審原告
陳南谷
再審被告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再審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5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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