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5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50號
- 再審原告
- 陳南谷
- 再審被告
-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
- 代表人
-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醫師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8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再審原告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