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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89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89號

聲請人
張瑋琪

張金波

 張馬橘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聲明無效裁定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又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並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478號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復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之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50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對於原訴狀舉列證物未調查、斟酌及闡釋,且未敍明訴狀舉列事證有何不合於再審規定,僅以訴訟程序規定挑剔、歸咎聲請人未據敍明具體情事,原確定裁定顯非允洽、非適法云云。經核其理由,無非表明對於前訴訟程序裁判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究合於如何之法定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89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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