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6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468號
- 聲請人
- 黃競治
張浚銘
郭漢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抗告及其理由補正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7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憲法第2章等有人民的權利義務,第16章有人民訴願及訴訟之權,原確定裁定顯有違法違憲,剝奪人民訴訟權;又行政院自58年起頒國家行局人員退休辦法規定年滿65歲者應命令退休,最高退休65個基數為限,行政院在本法未修廢之情形下,卻另頒「退休金給與表」,該表並無法律授權,致使退休人員合法權利被剋扣,65%以上迄今仍違法使用中,顯然違法云云;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