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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產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藍獻林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宗

  • 當事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41號聲 請 人 璟騰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宗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間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2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不合法,既應從程序上駁回,自無庸論斷聲請有無理由,附予說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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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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