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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65號

終止耕地租約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鍾耀光許金釵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765號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張凰標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 律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苗栗縣三灣鄉公所
代表人
曾武雄
訴訟代理人
張金增
參加人
湯安盛

 湯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耕地租約事件,上訴人張凰標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張凰標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所繳納之新臺幣陸仟元裁判費,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苗栗縣三灣鄉公所對於原審99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41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經原審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判決後,上訴人張凰標再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惟上訴人張凰標仍向原審繳納新台幣陸仟元之上訴裁判費,核屬溢收,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規定,自應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65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終止耕地租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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