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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86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86號

再審原告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代表人
釋證嚴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再審被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蔡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9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9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判決,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8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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