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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73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鍾耀光鄭忠仁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473號

聲請人
吉霖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8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再字第48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於民國97年4月29日將其所有坐落改制前高雄縣大社鄉(現為高雄市○○區○○○○段1021-4、1021-5地號等2筆土地(應有部分分別為全部及1/4)出售予第三人海立興企業有限公司,並於97年5月15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所載,該2筆土地買賣價格合計新臺幣(下同)34,083,125元。聲請人復於97年6月17日向第三人蘇崑山購買坐落改制前高雄縣大社鄉○○段378、378-1、378-3、379地號等4筆土地,並於97年6月30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所載,該4筆土地買賣價格合計28,220,753元。嗣聲請人於98年9月12日以其出售土地後2年內重購土地為由,具文向相對人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經相對人99年7月2日高縣稅土字第0996104470號函以聲請人並無實際重購工廠用地之買賣行為為由,否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100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581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聲請人認前程序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376號裁定移送原審審理,復經原審101年度再字第1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83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上訴。聲請人猶不服,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以101年度再字第48號裁定移送本院。

三、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834號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一)本件原審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本院原確定裁定未加審查,應有違誤。(二)聲請人於98年7月20日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依財政部68年9月14日台財稅第36472號函,工廠已設廠完成,相對人對工廠完成之解釋,僅出於自己看法,原確定裁定未查,即有瑕疵,應予廢棄。(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相對人擅自解釋場地需全部面積皆蓋工廠,只有作廠房使用才是場地,法定空地皆視為閒置不使用,與法令規定不符。又相對人對於非當年製造加工所存放之原料皆認定為不相關業務,亦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5條,原確定裁定未查,亦有違誤。(四)相對人以97年營業收入明細中含有買賣商品之書面資料是同現場場地存放物品之資料,按買賣商品皆由供應商直接送至客戶處所,此種認定,與事實不符等語,為其理由。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7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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