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60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605號
- 再審原告
- 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金水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62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