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50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許瑞助蕭忠仁沈應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2年度抗字第2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依法無據強迫聲請人完全無法經營智慧財產權之利益損失及法律規定一案一訴,經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93號裁定在案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故該會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有該會民國102年8月2日法扶榮字第1020000955號函附卷可稽,故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5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