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5號

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鍾耀光吳東都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
陳月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拆遷救濟金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之警察機關,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已於102年8月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6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