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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沈應南蕭忠仁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孫九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之內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判決於列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之姓名後,繼謂:「上列當事人間災害救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其中所謂「上列當事人間災害救助事件」,範圍甚廣,包括軍眷死亡者、失蹤者、重傷經公立醫院證明符合國防部救助標準者。所住眷舍因颱風、地震、火災、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以致全毀或半毀者,其認定標準,由被上訴人之國防部定之,「同一屋簷下」有共同利益,其對上訴人不利益,彰彰明甚。被上訴人86年1月22日鐸錮字第0620號令修正發布之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敬請參照。其與本案之單純火災之一項災害,相差甚大。僅依「白馬非馬」之論理法則,敬請將上開原判決所謂之「災害救助事件」更正為「火災事件」,以崇法制而保權利等語。惟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案由之記載(災害救助事件),並無與本院原來之意思有何顯然不符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與聲請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聲請更正原判決,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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